交通运输部鼓励农村道路客运的大规模运营,要求车厢内票价和里程表等信息的显著宣传——IT行业

首页 2024-07-02 01:37:27

本站 7 月 1 日消息,交通运输部 6 月 28 《农村道路客运服务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每天发布七章 35 条款包括总则、运营基础、运输组织、运营服务、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和附件 2024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本指南要求地方政府确保合格的建设村开通农村道路客运,稳定运行,为农村居民提供普遍的旅游服务。**鼓励农村道路客运实施大规模、公司化、集约化经营。鼓励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在确保旅客需求和旅游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客运、货运、旅游一体化,提高农村道路客运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指南》指出,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在农村客运邮件合作线路上运营的车辆,应当选择符合农村客运邮件一体化发展要求的客运车辆。鼓励合格地区统一选择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和车身标志,推广新能源、清洁能源等节能环保车辆的使用。

《指南》还提出,鼓励城市公交线路向农村延伸或在城市化水平高、农村群众出行需求大的地方实施班车客运公交运营;鼓励在农忙季节、节假日等关键时期开展农忙班、市场班等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村群众的群体性和潮汐性出行需求。

本指南鼓励农村道路客运运营商使用移动终端、网站、App、**通过电子站牌、服务热线等方式,为农村群众提供线路、班次运行等客运信息查询和票款支付服务。

《指南》要求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在车身显著位置标注企业名称、批准客运人数、服务监督电话等,**在车厢显著位置公布驾驶员姓名和资格证书号码、交通服务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等信息,以及禁止吸烟、文明乘车等提示信息。无人售票车辆配备符合规定的投币机(箱)、电子读卡器等服务设施。

本站附《农村道路客运服务指南(试行)》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指南,规范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行为,提高农村道路客运服务质量。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农村道路客运,是指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或邻近县域,起止地至少有一端在农村,主要为农村居民服务的客运活动。服务方式包括公交客运(包括公交运营)、区域运营和预约响应等。
第三条各地要确保有条件的建制村开通农村道路客运,稳定运行,为农村居民出行提供普遍服务。
第四条鼓励农村道路客运实行大规模、公司化、集约化经营。鼓励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在保证乘客乘车需求和出行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客运、货运、旅游一体化业务,提高农村道路客运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 运营基础
第五条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取得道路客运营业执照,配备符合经营要求的客运车辆,聘请适合经营业务的司机和管理服务人员,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农村道路客运车辆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证书。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在农村客运邮件合作线路上运行的车辆,应当选择符合农村客运邮件一体化发展要求的公交车。鼓励合格地区统一选择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和车身标志,促进新能源、清洁能源等节能环保车辆的使用。
第七条农村道路客运司机取得与准驾驶车型一致的机动车驾驶证和道路客运资格证书,身体条件符合岗位工作要求。
第八条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按照规定对道路客运司机进行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考核,及时组织安全、服务、法规、新技术教育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工作操作程序和应急处理程序,遵守法律法规,文明服务。
第三章? 运输组织
第九条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根据当地情况提供班车客运(含公交运营),结合当地地形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群众出行需求等。、区域运营、预约响应等服务,提高农村道路客运服务的针对性。
鼓励在城市化水平高、农村出行需求大的地方,有序推进城市公交线路向农村延伸或实施公交运营。
第十条提供农村班车客运服务的经营者,可以根据农村群众的出行需要,在满足线路营业执照日发班次下限的情况下,独立增加班次。
第十一条提供区域经营服务的经营者,可以根据经营区域内群众的出行需要,合理确定经营线路和运输能力。
第十二条提供预约响应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公交点公布经营者名称、预约电话或者网络平台名称、运营服务区域和服务监督电话,确保预约服务电话畅通或者网上预约渠道正常运行,及时响应旅客服务需求,在承诺响应时间内到达预约地点。
第十三条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农忙季节、节假日等关键时期客流的研究和判断,提前制定运输保障计划,合理规划安排上下客点,开展农忙班、市场班等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村群众的群体性和潮汐性出行需求。
农村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在显著位置公布车辆和线路运营信息,包括线路起止地点、中途停车点、首班和末班出发时间、班次间隔、季节性或临时调整信息、票价、监督服务电话等。
第十四条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 30 每天通知原许可机关。
第十五条鼓励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使用信息系统,实现调度管理、运行监控、信息发布、统计分析和决策支持。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十六条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制定服务标准,承诺向社会公开服务,建立举报投诉处理机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车身显著位置标明企业名称、核定载客人数、服务监督电话等,并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布驾驶员姓名、资格证号、交通服务监督电话、票价、里程表等信息,以及禁止吸烟、文明乘车等提示信息。无人售票车辆配备符合规定的投币机(箱)、电子读卡器等服务设施。
第十八条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保持车厢干净整洁,车辆内壁、顶板、车厢地板齐全,座椅、扶手、护栏、把手等装置齐全有效,安装牢固,门窗玻璃无缺陷,开关轻,密封良好。
第十九条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不得擅自更换车辆或者将乘客交给他人。车辆故障不能继续安全驾驶的,应当向乘客说明原因,并及时安排其他车辆免费换乘,并将乘客送达目的地。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车或者改道的,应当向乘客说明。
第二十条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企业经营成本和农村人民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建立可承受、经济负担、可持续经营的农村道路客运票价体系。
原则上,农村公交客运(包括公交运营)和区域经营农村公路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预约响应农村公路客运可实行市场调整价格,但服务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农村公交客运指导价格的基准价格 2 保持价格相对稳定。
第二十一条鼓励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使用移动终端、网站、App、电子站牌、服务热线等方式,为农村群众提供线路、班次运行等客运信息查询和票款支付服务。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

以上是交通运输部鼓励农村道路客运大规模运营,要求车厢内票价、里程表等信息的详细公示。请多关注其他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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